事关涉企行政检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时间:2025-05-20 12:39:00

在临沂客户端讯 5月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方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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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2025年5月上旬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上旬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5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编制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探索跨部门、跨领域检查的“集成表单”,逐步推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2025年5月上旬前,出台《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构建全市统一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各县区要于2025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结合企业信用、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分级,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2025年6月底前将分级分类结果导入平台,并实时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本部门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等,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检查计划,不予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深化“综合查一次”,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全市行政检查统筹办法,统筹指导全市行政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明确1个牵头科室,负责本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科室之间涉企检查的工作统筹,每月制定本部门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平台,每月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统筹整合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进行整合归并,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避免多头、多次检查,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实现“计划之外无检查”。对联合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报同级政府督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严控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严管个案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个案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说明情况后方可入企,平台即时记录。个案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将所有执法检查、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不断提升联合检查率,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达到100%。推进平台使用培训全覆盖,各县区负责抓好本地相关部门的教育培训,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率达到100%。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平台使用情况,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托平台开展行政检查,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要扫码入企,按照检查表单规定的事项、标准进行检查,并通过平台上传检查信息。检查对象可以扫描执法证件上的二维码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查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入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提醒、劝阻,并督促其纠正;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市域范围内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于2025年6月底前,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更新完善“不罚”“轻罚”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敬告式”执法模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严格“第三方服务”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直接或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临沂首发”、企业接诉即办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5年6月底前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发等重点,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执法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文明执法。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约束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通过平台扫码入企,严禁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市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和跟踪督促,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一图读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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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吕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