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姚尧)6月27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及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等方面予以明确,《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问题,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便利度,按照便民原则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加快更新老旧设施,推行简便易行的分类流程和方法,因地制宜配套完善大件垃圾收集点。同时,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的配置与更新,保障运输能力与前端分类收集需求相匹配。指导各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时开展混装混运专项整治,对收运单位混合收运生活垃圾、居民小区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进行专项检查,主动发现问题,重拳打击混装混运行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汉利表示。
《管理条例》细化区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监督检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生产者、销售者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处理成本。
《管理条例》参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明确生活垃圾采用四分法,即:1.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2.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3.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并对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等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刘旸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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